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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对省公安厅治安处等41个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其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一律纠正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二)对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等15个由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或授权依据不明确的机构,其处罚权确定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行使。
  六、今后本省行政处罚主体的确认、调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一律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机关所属的机构一律不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其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由该行政机关行使。原政府规章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要调整为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二)企业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现有企业被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原行政处罚权一律调整为由委托机关或委托机关的具备处罚主体资格的主管部门行使。
  (三)县、市、区级以下行政机关所属机构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以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名义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原政府规章授权县、市、区级以上行政机关所属机构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受县、市、区行政机关委托行使。
  (四)这次清理结果同今后法律、法规或规章清理修订结果相矛盾的,从其修订后的新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本省行政处罚主体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并按这次清理的程序和确认权限,申报确认公布;因机构改革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有变动的,要按这次清理的程序和确认权限重新申报确认公布。
  (五)对本通知确定的或将按本通知规定调整的行政处罚主体,各有关部门应按《行政处罚法》及时调整《行政委托书》、《行政处罚文书》及处罚程序、处罚文件书印章,并将《行政委托书》、《行政处罚文书》向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六)未经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确认机关依法确认的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凡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机构在本通知下达后要及时向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确认机关申领《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做到亮证执法。
  (七)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应将本辖区内依法清理确认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名单进行公布,并抓紧完成清理确认的收尾工作。清理确认名单要向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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