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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建筑管理总站(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环境监理所(受省环保局委托)、省动物检疫总站(受省畜牧局委托)、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受省物价局委托)、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建设项目设备招标办公室(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兽医技术推广总站(受省畜牧局委托)。
  二、原规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因行政管理确实需要,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保留其行政处罚权的机构(16家)
  省公路局(含所属公路总段、公路段)、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含所属公路运输管理处、所)、省交通征稽局(含所属交通征稽处、所)、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含所属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省林政稽查总队(含所属白龙江、小陇山、祁连山林政稽查大队,腊子口等14个木材检查站)、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省酒类专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省纤维检验所、省旅游质量监督所、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省水运管理局、省广播音像市场稽查队。
  三、国家部委在甘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13家)
  省国家税务局(含所属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分行(含所属分行、支行、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含所属分局、支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含所属酒泉、天水、平凉商检局)、甘肃省电力工业局(含所属6个电力工业局、4个供电局)、甘肃省邮电管理局(含所属邮电局及兰州市电信局、兰州市邮政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含所属烟草专卖分局及县、市、区烟草专卖局、驻兰州铁路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卫生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动植物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民航甘肃管理局公安处、兰州铁路公安局。
  四、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甘肃矿区办事处(15家)
  兰州市人民政府、天水市人民政府、白银市人民政府、金昌市人民政府、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酒泉地区行政公署、张掖地区行政公署、武威地区行政公署、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庆阳地区行政公署,甘肃矿区办事处。
  五、依法纠正或确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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