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和调整
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政发[1997]136号 1997年11月26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省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依法确认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认的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
(一)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51家)
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商务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含所属公平交易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地质矿产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地震局、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畜牧局、省土地管理局、省文物局、省宗教事务局、省监狱管理局(含所属兰州监狱等16所监狱及省少年管教所)、省测绘局、省旅游局、省档案局、省水产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边防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家)
省盐务管理局(含所属河西、兰州、定西、天水、陇南、陇东分局)、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含白龙江林管局森防站,舟曲、迭部、白水江、洮河林业局森防站,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森防站,省兴隆山、白水江、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防站)、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含所属兴隆山、祁连山、白水江、莲花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公安处(含所属白龙江林管局公安处,舟曲、迭部、洮河、白水江林业公安局,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公安处、白水江自然管理区管理局公安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检查所、省卫生防疫站、省港航监督处、省植保植检站、省农机监理总站、省船舶检验处、省草原监理站、省专利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省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所、省种子管理总站、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委托组织(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