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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私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所收购的木材按当地收购价由林业部门收购;已运出销售的,处以销售总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无证木材者,处以交易总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税款的,按国家税收法规处理。
  (五)依法查扣和处理的木材、木制品及罚款,必须按规定填写查扣证(或扣留单)、处理通知书和罚款、没收单据,所有罚没的财物一律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
  23、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0年3月27日甘政发[1990]37号文发布)
  第二十条修改为:“事故责任者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并按责任给予下列处罚:
  (一)小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三十至五十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十至三十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五至十元;负次要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八十至一百元,吊扣驾驶证二至六个月;负主要责任的罚款五十至八十元,吊扣驾驶证一至三个月;负同等责任的罚款三十至五十元,吊销驾驶证一个月;负次要责任的罚款十至三十元,并处以警告;负一定责任的罚款五至十元,并处以警告。
  (三)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一百至一百五十元,并吊销驾驶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负主要责任的罚款八十至一百元,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直至行政拘留;负同等责任的罚款五十至八十元,吊扣驾驶证三至六个月;负次要责任的罚款三十至五十元,吊销驾驶证一至三个月;负一定责任的罚款十至三十元,并处以警告。
  (四)重大、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罚款一百五十至二百元,吊销驾驶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负次要责任的罚款一百至一百五十元,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直至行政拘留;负一定责任的罚款八十至一百元,吊扣驾驶证三至六个月。”
  24、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
  (1991年4月16日甘政发[1991]66号文发布)
  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罚款一百元以下,加重或合并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25、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0月15日甘政发[1991]189号文发布)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收缴《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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