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8、
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22日甘政发[1989]104号文发布)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阻挠、破坏开发农业土地资源,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日省政府第10号令发布)
删除第四章处罚。
第五章修改为:“第四章附则”。
10、
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994年6月6日省政府第7号令发布)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违法所得10--50%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修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未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违法所得10--50%处以罚款。”
删除第五十一条。
11、
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5年6月26日甘政发[1985]118号文发布)
第八条修改为:“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12、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
第九条修改为:“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13、
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
第十条修改为:“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14、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