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四)省外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进入我省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无资质证书从事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试验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七)肢解、倒手转包工程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标准进行施工、生产,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7、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8日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
  第五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止施工,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招标投标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与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四)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宣布招标无效,另行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