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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989年5月15日甘政发[1989]67号文发布)
  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危害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并区别情况对设计单位处以所收设计费10--15%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不超过工程总投资1%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令其限期补齐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七条的工业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供能等处罚。对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能源浪费的企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23日甘政发[1989]72号文发布)
  第十九条修改为:“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6、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27日甘政发[1990]180号文发布)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和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越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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