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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被《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79年至1996年以来发布的337件政府规章作了全面清理,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1997年10月22日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33件政府规章目录及修订内容公布如下:
  1、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省政府批准 省经委、省农林办1985年6月12日甘经食[1985]274号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给予200--1000元罚款。”
  2、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7月21日甘政发[1988]92号文发布)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证件处罚。”
  3、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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