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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1998年3月20日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第七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的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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