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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失效]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和主管部门审核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予以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设立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依法责令撤销或者解散的;
  (四)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或者解散的;
  (五)单位性质变化不再是事业单位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和主管部门审核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审核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
  (三)设立主体决定解散的文件;
  (四)依法责令撤销或者解散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自登记主管部门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活动。对准予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

第五章 年度检验和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经核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给登记证书的部门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检验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接受年度检验。
  登记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和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手续,对年度检验不合格的或者不履行年度检验手续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证书遗失的,在登记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以后,可以向登记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及有关文书表格,由省登记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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