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涉外测绘任务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八)建立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和跨地、州、市的测绘任务。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向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等级以下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三)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1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
(四)地、州、市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五)跨县(市)的测绘任务。
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向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县级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二)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
(三)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0.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第七条 已列入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
未列入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测绘前一个月内,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实施测绘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当申请缓期登记,经批准后可以先实施测绘,但应当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补办测绘任务登记。
第八条 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照和文件,并填写《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表》:
(一)测绘资格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