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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25日

            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任务登记适用本规定。
  军事测绘任务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其他负有测绘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协助登记机关做好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一)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比例尺小于1/10000的地形图测制和编绘;
  (五)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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