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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失效]

  持有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民用机动车。
  持有驾驶证的驾驶员,未经公安车管部门的批准,不准驾驶警车、云0专段号牌车辆。
  第四十七条 驾驶证遗失或者污损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申请补发、换发。
  驾驶证在异地遗失的,驾驶员凭有关证明,向当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驾驶证件后,可以驾驶车辆返回。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的记载是否相符;
  (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条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
  (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定期审验合格的,由公安车管部门在驾驶证上签注合格意见,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除大客车以外的其他车型驾驶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需体检合格后再办理定期审验。参加定期审验的最高年龄限制,男性70周岁,女性为65周岁。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下期审验的,必须向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延期审验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驾驶员在异地6个月以上,不能到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参加定期审验的,可以向当地公安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代审手续,并报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申请办理异动登记:
  (一)本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改变的;
  (二)增加或者取消准驾车型记录的;
  (三)改变服务单位的;
  (四)转出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辖区的。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员,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以持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技术档案和退伍、转业证件,到公安车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和复考合格的换发地方驾驶证。

第五章 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国籍和香港特区、澳、台地区的机动车需要入境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海关检验放行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持有合法入境证件;
  (三)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四)车辆经检验合格。
  第五十三条 外国籍(领事机构除外)和香港特区、澳、台地区的人员,在我省居留1年以上,需要驾驶机动车的。凭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证件和合法入境证件,经省公安车管部门测试道路交通法规知识合格后,换领我国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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