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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云南省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口岸收费的统一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边境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边境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实施边防检查、海关监管、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收费和边境贸易收费(统称边境口岸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边境口岸收费单位为:
  (一)国家设在边境的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三)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关。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边境口岸设卡收费或者“搭车”收费。
  第四条 省物价、财政部门是边境口岸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边境收费行为和收费收入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边境收费的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口岸管理、对外贸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边境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边防检查收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每证10元,附页签证每证0.3元;
  (二)境外边民当天出入境《入境卡》,每证0.3元;
  (三)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每人每日50元;
  (四)《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当日入出境多次有效);
  1.4吨以上载重汽车每辆4元;
  2.小型车辆、客货两用车、手扶拖拉机每辆2元;
  3.摩托车、木船每辆(只)1元;
  (五)《机动车辆进入姐告通行证》(当日进出多次有效)每证2元;
  (六)《船舶航行查验卡》(只限澜沧江一次往返有效)每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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