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贵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管理。
军队、公安、国家安全、教育、气象部门用于自身业务范围的有线电视,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协助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
(二)有组织机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