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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四、外省投资者到我省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我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我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八、外商在我国境内已投资3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即可在我省申报建立投资性公司。
  九、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来我省兴办企业,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省内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合作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其它收费,实行与省内企业同等价格;对在我省投资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贵州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子女就学、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为贵州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等称号;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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