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8〕4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自1994年底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打好扩大开放总体战的决定》以来,省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
贵州省引进外资工作若干规定》、《
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对吸引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到我省投资和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的形势,还必须遵循“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已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