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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到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公开招聘,办理手续,其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原有工作的,保留公职身份,工龄或连续计算,调整档案工资。企业录用职工后,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十五)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投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扩大产业规模。依照《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在民营科技企业集中的地区,可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各级金融部门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信誉好,有市场前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其科技成果含量高,经充分论证,可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在贷款上应优先予以安排。
  (十六)民营科技企业要对其研究和开发进行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十七)当年创汇额达到国家规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通过省科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十八)技术和科研成果可作为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投资。经资产评估部门说估认定后,一般技术出资入股可占注册资产总额的20%,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
  (十九)民营科技企业要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企业的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保障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开、公平竞争,参加国家科技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投标,承担更多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在科技项目立项、贷款、成果申报、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能源供应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和权利。
  (二十)建立和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制度。有条件的部门,可建立担保资金。担保资金用于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民营科技企业和高附加值、高效益项目。
  (二十一)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政府津贴人选、省管专家和跨世纪学科带头人人选、科技重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放宽、放活对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决策、研究开发、经营管理、生产销售、产品定价及内部分配的自主权,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摊派。
  (二十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凡进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开发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科委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减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开发区内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年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两年;经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或省科委、省经贸委认定的省级以上的新产品,在投入生产销售的两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技术含量、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和中间试验项目,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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