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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我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方针是:“扶植、引导、放开、发展”。按照扶大育小的原则,重点扶植一批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并向产业化和集团化发展的民营科技企业。
  (五)我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目标是:到2000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技工贸收入比“八五”期间增长35%左右,技贸机构比“八五”期间增加40%左右,从业人员比“八五”期间增加45%左右;到2010年,技工贸收入比“九五”期间增长45%以上,技贸机构比“九五”期间增加55%以上,从业人员比“九五”期间增加50%以上,形成一大批结构比较合理,效益较好的技、工、农、贸产业群体,实现其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六)加大民营科技企业改革力度。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建立规范的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经营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加强企业联合,组建企业集团,积极拓展与国内外企业的合资、合作,积极发展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和跨国集团公司,壮大民营科技企业的规模。
  (七)民营科技企业应与乡镇企业结合,向乡镇企业扩散技术,开展技术服务,提高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水平与效益。
  三、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和措施
  (八)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来黔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为其提供方便。
  (九)国家对民营科技企业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
  (十)我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创办的科技企业,可依法部分或整体转为民营科技企业或实行民营机制。
  (十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明晰产权关系后,可通过资产控股、租赁、拍卖或委托经营等形式,创办国有民营或股份制民营科技企业。
  (十二)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依法通过资产控股、技术入股、兼并、租赁、购买、承包、领办等多种形式,利用国有企业的闲置资产,扩充自己的经济实力,并享受国有企业在盘活资产存量中的优惠政策。
  (十三)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设立股份制公司。对符合要求的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部门在发展股票、债券等方面给予积极安排。
  (十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留职停薪、辞职等多种形式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其原住房待遇不变,留职停薪人员干部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经考核符合正常升级的,可按规定增加档案工资,职称评定不受影响。允许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利益和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用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等方式,创办和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参与其“四技”活动。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以及有能力创办和领办民营科技企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同意,其原有职级可在一定时期不变,支持其到民营科技企业挂职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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