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8日)废止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
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7]67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大力发展我省民营科技企业,根据1995年8月1日贵州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16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民营科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科技人员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一种创举,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支有生力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发挥我省科技优势,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科教兴黔”的战略目标。
(二)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兴办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活动)和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它既包括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形式兴办的民营科技机构,也包括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依法投资兴办,并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对民营科技企业应与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一视同仁,为他们创造一个公开、公平、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增加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
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方针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