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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修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贵阳、遵义、安顺、铜仁、都匀、毕节、凯里、兴义、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镇远、榕江、锦屏、施秉、平塘、三都县;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建设和市、县防洪,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三级管理,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划转、征收和使用,但不得重复征收。
  纳入省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纳入地、县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转入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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