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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修改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植物检疫)。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邮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农业植物检疫员或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并建立相应的检疫检验室。
  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邀农业植物检疫员、兼职农业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
  第六条 植物检疫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七条 植物检疫员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农贸市场、仓库以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应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出示《植物检疫员证》或《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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