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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招聘人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组织到我省招聘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求职者可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求应聘,也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求职应聘。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按用人单位要求如实提供本人学历、职称等证件和履历、通讯地址。
  第三十七条 求职者应遵守国家和省的人才流动法规、政策和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得擅自离职。离开原单位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流动人员到其他单位应聘的,应经批准。
  第三十八条 离职者不得带走属原单位所有的科研成果、职务发明、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经济、技术、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或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等手段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纠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责令纠正,可并处10000以下罚款;
  (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其工作场所不公开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招聘简章未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未予公布的;
  (二)歧视妇女的;
  (三)擅自招聘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流动的人员的;
  (四)不严格履行招聘简章规定的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以求职者缴纳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聘人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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