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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交流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人才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和自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则;
  (二)审批、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对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进行审批;
  (四)监督、指导人才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调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监督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双方向选择服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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