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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

  第七条中“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罚决定书”修改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理决定书”。
  三十、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转让方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三十一、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二条中“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1、第二十一条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情节严重的,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及其有关医务人员的合格证”字样。
  3、删去第二十三条中“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字样。
  三十三、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8月1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或者拒不办理经纪人资格证书年度检验,从事经纪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本办法规定的证件的,证件作废,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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