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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50元以下罚款。”
  十五、四川省歌舞厅管理办法》(1992年12月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2月15日 省文化厅发布)
  1、第一条中的《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删去第十八条。
  十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2月1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1、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车辆行经交通事故现场,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的;
  (二)阻碍交通警察指挥管理的。”
  2、删去第五十五条中“可并处或单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字样和第四项。
  删去第五十六条中“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字样和第九项。
  删去第五十七条中“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字样和第三项。
  3、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警告或处20元罚款。”
  十七、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2月1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2月1日 省测绘局发布)
  1、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2、第六条第二款“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被委托单位汇交。”修改为:“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委托单位汇交。”
  3、删去第二十条“收取转让、转借费的,应予没收”字样。
  十八、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992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月3日 省劳动厅发布)
  1、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重庆市”字样。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滥发技术等级证书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收回,有非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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