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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应公布考生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

第五章 体检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总成绩,从最高分开始,按核准录用的人数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并予公布。
  参加体检的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第三十一条 体检医院由人事行政部门指定,并予保密。
  第三十二条 体检由用人单位带队,人事行政部门派员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人是否与体检表上的照片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停止体检,并报告体检带队人。
  第三十四条 体检医院应按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标准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结果。体检表由确定的医务人员负责交接,不得由考生代为交接。
  第三十五条 体检医院对体检结果负责。用人单位或参加体检的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安排复查一次。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查阅档案、听取原单位的意见等方法,对考核中发现的疑点,应专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查明被考核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报经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决定不予录用。并可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再予考核。

第七章 录用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将拟录用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体检合格材料、考核合格材料分别报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三年内取消准予其再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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