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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笔试实施,由人事行政部门分级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评卷由负责命题的人事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遵守考试规则,不得舞弊,不得扰乱考场秩序。对违反规定者,组织考试的人事行政部门及其监考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笔试成绩,由人事行政部门通知用人单位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笔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即按该职位核准录用人数的3倍,从最高分开始依次确定。
  对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应予公布。
  用人单位招考两个以上职位,其业务相同或相关相近的,可以按该两个以上职位核准录用总人数的3倍,从最高分开始通排名次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但通排名次必须在招考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参加面试的人员应提前到达面试地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面试的,用人单位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参加面试。
  第二十五条 面试由评委会负责。
  评委会由7至11名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其中用人单位的评委为2-3人。评委应具备相关职位所需知识,并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聘请。评委名单不得提前公布。
  评委应客观、公正,遇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六条 面试可采取问答或答辩方式,也可采用公文处理、现场操作、小组讨论、心理测验等方法。
  第二十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评委学习、掌握面试的要求、方式方法、技巧、标准等。
  评委提问时语言应清晰准确,评分时应客观公正,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评分应记录备查。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所得的平均数确定,并向考生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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