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录用德才兼备的人员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照顾。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二)审批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
(三)组织省级用人单位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四)审批全省各级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方案;
(五)指导、监督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六)完成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
前款所称特殊职位,是指按国家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或招考中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
第六条 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地区教育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