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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1997年12月14日

       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投资兴建有大库容、高调节补偿能力的水力发电站,保障投资者获取合理的收益,促进流域水能有效、合理的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流域水电站间因水库调节而增加经济效益(以下简称调节效益)的,受益电站应依照本办法向施益电站给付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所在河流规划开发总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所有水电站。总容量低于25万千瓦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调节效益偿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偿付管理机构

  第五条 流域内水电站的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可以由下列机构之一(以下统称偿付管理机构)行使:
  (一)各水电站共同组建的实施调节效益偿付管理的机构;
  (二)各水电站共同选择的:
  1、流域管理机构;
  2、流域的梯级调度机构;
  3、电网管理机构;
  4、其他实施调节效益偿付管理的机构。
  各水电站对偿付管理机构的确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决定。
  第六条 偿付管理机构确定后,由施益电站报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偿付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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