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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条例第三十一条删去:“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
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
条例第三十四条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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