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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三十一条删去:“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条例第三十四条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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