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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27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197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矿山安全监督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矿山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并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监督,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并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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