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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删去:“吊销营业执照;”
  二、条例第四十八条删去:“可以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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