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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五条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食品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同时生产、经营和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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