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严禁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物品。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指使的主管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