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八届第九十二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8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由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自治区、地区、市、县科协由所属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学会(协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
第四条 科协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五条 科协应当组织和团结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方针。
第六条 科协应当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科协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