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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对港口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方针;
  (二)审查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三)审查各港区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四)提出政府对港口的投资计划;
  (五)决定港区内岸线、水陆域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审查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
  (七)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法对港口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七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港口布局规划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深圳港近远期客货运吞吐量、进港船型、腹地货物种类、流量、流向、港口集疏运条件、自然环境条件和交通运输安全条件等因素进行。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港口的规模、性质、功能、港界、规划港区范围、港区划分、水陆域利用、岸线使用、环境保护、各类设施建设用地配置及分期建设计划。
  第九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和市政府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条 深圳港各港区规划依据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港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水陆域的功能区布置、辅助生产设施的配套、环境保护和分期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深圳港各港区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港口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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