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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三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高层、超高层和临街道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围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布置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排水系统应当保持畅通。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及抢救措施。
  第四十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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