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