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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项特区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改如下:
  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非法所得”以及第四十七条中的“出售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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