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和管理。
第二十条 申领《资格证》的出租小客车驾驶员及乘务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准驾小型汽车以上车类的驾驶时间(只对驾驶员要求)。
(二)经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规范、岗位业务常识和客运管理法规等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出租小客车经营者雇用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从事出租小客车的驾驶和乘务工作,需按广州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和暂住人口管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租小客车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出租小客车营运管理规定,并接受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执行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核准的统一票据。
(三)执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服务规范标准,安全行车,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四)按规定缴纳税、费。
(五)定期如实向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填报经营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出租小客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及乘务员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签定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合同文本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 小客车线路应依据本市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统一制定,其线路走向及沿途上落站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凡从事小客车营运的经营者及其驾驶员、乘务员,应按核定的线路、方式、站场(点)和配车数进行营运。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租赁服务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区域、期限、租金、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制发。
租赁服务的租价应报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并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租赁车辆不得用于其他形式的营业性服务或改变车辆用途;租赁车辆报废(报停)或增加,须经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