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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将城建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城建专户”储存,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指标,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支总预算。
  (一)对于人员经费等支出预算,由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及核定后纳入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安排。
  (二)对于城建大中维修专项工程,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向同级城建主管部门报项目计划,由各级城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在财力建设编制年度专项工程维护明细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城建专项工程投资项目预、结算。在人员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含标底审定)等工作。
  凡是使用城建资金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按算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时,应将款直接拨至用款单位。
  (三)市本级的城市维护费支出计划由市财政局与市建委联合下达给城建口有关部门。安排给区、县级市的城市维护费补助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下达。
  (四)市本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送市建委审核、综合平衡,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定纳入市年度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审定后纳入市年度城建固定资产投资、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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