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广州市政府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6〕2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级市的城区、建制镇。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按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城建借款、城建周转金;
(八)法律、法规、允许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不含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绿地)、绿篱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粪便垃圾清运和处理、街道保洁等设施;
4、其他公共设施:城市园林界内的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设施;
5、城市公管房屋按“以租养房”的原则进行维修,对确有困难的,酌情补助;对中小学校舍危房维修酌情补助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在保证上述各项设施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也可以用于有关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