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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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