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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7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者科学管理方法的。
  (二)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的。
  (三)能增强本市经济实力,促进现代化建设的。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中、外方投资者选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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