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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
 1997年5月31日批准,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第五条 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申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过许可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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