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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办法

省农办、审计厅印发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办法》


  省农办、审计厅于1月10日发出《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办法>的通知》(粤府农[1998]001号),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办法》。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维护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管理区、村及村以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农村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内设农村审计股、科、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业务工作;尚不具备条件内设专门机构的,可暂由农村合作经济会计辅导站或农村财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审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可以实行聘任制。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审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由省农办会同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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