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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列支控制比例,具体提取比例由收费站主管部门自定后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管理费参照本办法前条规定,具体由股份公司或董事会自定,报省交通、物价、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公路项目转为经营性公路项目以及转让公路收费站,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的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应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非经营性公路项目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也应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个别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费期,收费上缴省财政,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非经营性公路项目的还贷总额以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施工决算为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收费站发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承包收费。
  第二十三条 除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殡葬车、公安部门警车、悬挂军用车牌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无论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持有何种证件,均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造成收费设施损坏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缴国库;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由省财政、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省审计、财政、交通、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收费站,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缴国库,并对收费站主管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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