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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收费站应按省交通厅《公路收费站及其广场设计标准》(粤交基函〔1994〕516号文)进行建设。收费站的站房、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并按基建程序办理。职工宿舍不准出售,离开岗位的职工要搬出。禁止边建边收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收费站开始收费前,应领取并悬挂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公开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监督电话)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性项目收费站使用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收费站应实行电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不准用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或挪用他用。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收费人员工资、劳保福利、收费站设备和设施的维修更新、水电、车辆使用、通讯、办公、票据印刷、服装的制作、职工教育、劳动保险和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应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年管理费的列支控制比例分为六档,各档按比例提取累加数即为该站的车管理费,如下表:

┌────┬──────────────────┬──────────┐
│ 档次 │     年收费总额(万元)    │ 各档提取比例 % │
├────┼──────────────────┼──────────┤
│ 1   │     400以下(含400)     │    25     │
├────┼──────────────────┼──────────┤
│ 2   │     400-1000(含1000)    │    16     │
├────┼──────────────────┼──────────┤
│ 3   │     1000-2000(含2000)    │    7      │
├────┼──────────────────┼──────────┤
│ 4   │     2000-4000(含4000)    │    5      │
├────┼──────────────────┼──────────┤
│ 5   │     4000-6000(含6000)    │    3      │
├────┼──────────────────┼──────────┤
│ 6   │       600以上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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