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收费站应按省交通厅《公路收费站及其广场设计标准》(粤交基函〔1994〕516号文)进行建设。收费站的站房、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并按基建程序办理。职工宿舍不准出售,离开岗位的职工要搬出。禁止边建边收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收费站开始收费前,应领取并悬挂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公开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监督电话)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性项目收费站使用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收费站应实行电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不准用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或挪用他用。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收费人员工资、劳保福利、收费站设备和设施的维修更新、水电、车辆使用、通讯、办公、票据印刷、服装的制作、职工教育、劳动保险和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应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年管理费的列支控制比例分为六档,各档按比例提取累加数即为该站的车管理费,如下表:
┌────┬──────────────────┬──────────┐
│ 档次 │ 年收费总额(万元) │ 各档提取比例 % │
├────┼──────────────────┼──────────┤
│ 1 │ 400以下(含400) │ 25 │
├────┼──────────────────┼──────────┤
│ 2 │ 400-1000(含1000) │ 16 │
├────┼──────────────────┼──────────┤
│ 3 │ 1000-2000(含2000) │ 7 │
├────┼──────────────────┼──────────┤
│ 4 │ 2000-4000(含4000) │ 5 │
├────┼──────────────────┼──────────┤
│ 5 │ 4000-6000(含6000) │ 3 │
├────┼──────────────────┼──────────┤
│ 6 │ 600以上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