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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 凡按基建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建成的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设置收费站:
  (一)高速公路;
  (二)边疆里程,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二级公路;
  (三)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桥长超过200米);
  (四)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
  第七条 收费站的设置应统一布局、合理定点,为车辆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
  (一)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和匝道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二)实行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已设收费站的同一条公路上延伸改(扩)建,而距离又不符合设站要求的项目,按基建程序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已设的收费站收费。不得将辖区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无关联的其他公路纳入收益好的收费站进行“综合收费”、“统筹还贷”。
  (四)禁止设立旨在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及在路面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
  第八条 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其站址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前3个月内向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站站址的变更应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收费站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已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其收费标准在工程完工前(含收费标准的调整)3个月内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经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还贷基数、还贷期限、车流量、经营期限、地区差别及车主承受能力等基本因素确定。收费标准的具体审批和公布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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